2008年5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要求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被拒怎么办
孙赟峰

  沈先生问:
  我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了11年,劳动合同今年4月到期了,我要求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只同意续订3年,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单位在合同到期时通知我,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办?

  本报释疑: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现你已经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如果想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与你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